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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通知

[  发布者:萍乡市湘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来源:  |  时间: 2017年12月25日  |     ]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助推企业减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精神,决定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临时接电费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04〕242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6〕476号)中关于临时接电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

    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规定,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系统备用费标准按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按我省销售电价目录中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标准执行。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交纳;对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系统备用费和基本电费不能重复收取,对已按全部受电变压器容量收取基本电费的,不再交纳系统备用费。

    为减轻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推动燃煤消减,自2018年1月1日起,接入江西电网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半收取,即系统备用费标准按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标准一半执行。执行系统备用费减半政策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资质按照项目核准(备案)相关文件确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我省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相关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2017年12月12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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